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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人:科研处
  • 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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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人科〔2019〕108号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调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者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规范管理各级项目,学校制定了《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9年4月26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9年7月2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调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者(凡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与科学研究相关工作的教职工均在此列)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规范管理各级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科研工作者作为主持人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科学技术、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以及校级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主管,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是科研人员绩效考评、职称评定和科研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分级

第五条  项目来源

(一)国家级项目(课题):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或课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项目或课题等。

(二)省部级项目(课题):包括国家部委和重庆市市级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或课题。

1. 国家部委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规划、组织的研究项目等。

2. 重庆市市级项目指重庆市市级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如重庆市科技局下达的科技攻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

(三)厅局级项目(课题):指重庆市各区县等单位下达的各类研究项目。

(四)校级项目(课题):学校立项的自然科学、哲学与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艺术专项、思政专项、党建专项及其他专项项目。

第六条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它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等同于相应等级的可比照上述分类分级的标准予以认定。其它未明文规定的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向学校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科研处或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初审、报送、合同签订、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审核等。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研工作者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处应及时将相关申报通知以文件或在科研处网页首页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布,并给出申报具体要求和受理截止时间,各二级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第九条  校外科研项目申报,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申报要求执行,鼓励有各级科研项目申报经验的老教师帮扶青年科研工作者进行项目申报,提倡跨学科、跨院(部)、跨校的研究团队联合攻关,扶持科研项目团队的形成,支持具有创新性、有利于学校科研水平提升和有具体成果转化的申报项目。科研处可优先推荐高质量的校级科研项目直接申报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上述课题申报一般具有时间限制,申报人需在科研处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纸质材料,因逾期提交导致申报失败的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根据需要灵活设置的各类校级专项课题单独组织申报。

(一)重点项目支持对解决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学校科研水平发展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学研究,重点鼓励交叉学科领域项目申报。

(二)一般项目资助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青年项目资助40岁以下研究人员的自主选题,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经项目主持人申请可延长至3年。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项目每年资助5-10项,一般项目每年资助20-30项,青年项目每年资助10-20项。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主持人不能同时主持两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批次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的项目组。鼓励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科研,促进人才培养。

 

第四章  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校外科研项目评审与立项按照其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科研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并有一定科学研究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申报的40岁以下青年科研工作者,需提供两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的推荐信,且只能申报青年项目。退休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工作者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但不能作为主持人。

校内科研项目以培育为主要目的,具有正高职称人员不能作为主持人申报校内项目;具有副高职称或年龄超过40岁人员不能作为主持人申报青年项目;具有副高职称人员至多主持校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各1次;青年项目只能主持1次。

第十六条  凡主持校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限内至少以项目主持人身份申报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项目。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评审标准:按照“鼓励创新,分类指导,交叉整合,注重应用,培育团队,积累成果”的原则进行遴选。申报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应用性。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亮点和特点,针对重庆市产业发展与学校科研工作实际,重视先进科学技术与传统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能够通过联合攻关形成集成优势,解决科研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取得较大效益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评审程序:项目申请者根据学校相关通知要求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单位初审、科研处复审、同行专家评阅、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校外科研项目检查与验收,按照其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后,实行中期考核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1年时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简称《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科学研究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报科研处备案、核查。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逾期未提交《中期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内容或计划的,科研处将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的研究工作。对研究实施不力或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科研处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停止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予更换主持人和参研人员,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需更换的,项目主持人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项目按期或提前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主持人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结题验收表》),同时提供《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盖有学校公章的原件)、《中期报告》、研究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科研处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校内科研项目及结题验收审定权在学校的外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同行专家或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结题验收。校内科研项目结题情况由学校发文公示。对积极、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但在正常研究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可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结题申请(校级项目延期最长六个月,且需在项目截止日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报科研处批准。科研项目超期1年以上未结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立项,停止经费划拨,该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校级科研项目,并减少所在二级单位校级科研项目立项数量,视情况扣除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绩效。

 

第六章  项目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科研项目,其主管部门有经费配套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级项目不高于8万,市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不高于5万元,市级一般科研项目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子项目或课题不予资助。重点资助国家、重庆市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与高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学校每年资助研究经费按以下标准执行:社会科学课题重点项目经费1-2万元,社会科学课题一般项目经费0.7-1万元,社会科学课题青年项目经费0.5-0.7万元;自然科学课题重点项目经费5-8万元,自然科学课题一般项目经费3-5万元,自然科学课题青年项目经费1.5-3万元;其他专项项目按相应类别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处以立项函件通知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开支,不得无预算或超总预算开支,各科目经费可在预算基础上灵活上下浮动20%。

第二十七条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开展研究后,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支出,凭经科研处和项目主持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经费报销单,开支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0%作为前期经费;中期验收通过后,开支科研项目总经费的30%;结题验收通过后,开支科研项目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校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其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经费分类

使用比例

使用范围

研究经费

不低于总经费的50%

资料费、打印费、复印费不得高于总经费的15%;会议(会务)费;实验器材;版面费;制作设计费等。

业务经费

不高于总经费的30%

调研差旅费,按《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重人科〔2014〕127)号文件执行,餐饮费不予列入支出。

人员经费

不高于总经费的20%

发给参研学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奖励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权为学校和课题组共同持有。对项目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并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种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禁止个人或二级单位私自利用职务成果以及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1-2.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2.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

3.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

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

5.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