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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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饭卡、储蓄账户等方式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控制数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三)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等额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四)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将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五)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3年7月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