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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委关于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的通报

2012-10-15 字体:

各市属高校、委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2012年4月21日,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原保卫处干事张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搭乘2人从沙坪坝新桥医院家属区往上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桥医院后门外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张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5毫克/100毫升。2012年4月28日,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6月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处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00〕139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学校报请市教委批准,对张某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公职,教训深刻,令人警醒。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到各部门和每名教职工,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各单位教职工要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全市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0月10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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