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 点击:1200
- 来源: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具体要求:
1.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一专业前10%;
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同年级同一专业前10%,但均位于同年级同一专业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3.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同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控制数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五条 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评选公平、公正、公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专家学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审查工作。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三)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等额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四)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专项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的10个工作日内,学校有关部门应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一次性地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缴违规奖励资金等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
(五)对国家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对获奖学生要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3年7月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