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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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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工作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能够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其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 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且无固定收入的;

4.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7.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8.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 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子女;

3. 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4.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 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学生或二级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 自行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的;

3. 经常出入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的;

4.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 有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等)的;

6.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按期完成认定工作。

1.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送《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后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

4. 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 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回执替代《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指导学生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负责上述表格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结合该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依据认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审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报所在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经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应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做出调整决定,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复议提出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关爱学生,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1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