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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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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和各二级院(部)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交通、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安全教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将社会治安、消防、交通、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信息安全和防震减灾等纳入学校安全和法制教育的必备内容。同时,学校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事故预防演练。

第八条 学校适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及时排除因心理问题出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并落实到年级、班和相关教师。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二级院(部)由一名领导主管本部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

第十条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是学校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指导有关单位和各二级院(部)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时,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教职工和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有关部门和相关各二级院(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听从指挥,遵守安全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应当经活动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各二级院(部)内的学生集体活动由各二级院(部)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离校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疾病应该积极主动就医,学校及学生法定监护人均应关心学生,帮助和督促学生就医。

第二十条  外单位来校施工或从事其它工作,应该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事。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回避原则,对学生的违法违纪处理应当以教育帮助为主。

第二十二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时,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伤员抢救、疏散人群、保护现场,预判事故性质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政府部门领导报告;造成学生伤亡的,同时应当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

学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指挥实施事故现场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校园安全事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教学秩序。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根据需要应当组织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控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并及时辟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或阻挠校园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生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实施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校园发生安全事故,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要及时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检查学生住处,应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的信息报送应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突发事件处置及信息报送规定》(重人科〔2013〕68号)及时处置事故和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学校或上一级部门申诉,由上级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经证明为学校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处理。

外单位来校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造成事故的学生承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各二级院(部)以上部门(含各二级院<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度,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私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未离校者,在校内外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学校、本人或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或损失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患有疾病(无法坚持读书)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因事故致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学生,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应当回到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且在校行课期间内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四十三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困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最高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第四十四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困难补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积极参加人身保险。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