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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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先进班集体
(四)文明寝室
(五)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六)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七)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八)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十一)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二)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先进个人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酗酒肇事的;
(四)自行校外租房居住的;
(五)“两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六)当学年度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的,取消参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七)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第二章 三好学生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 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 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20%;
4. 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学生干部指在党团组织和学生系统担任党、团支委和班委及以上工作的学生,以及经学校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批准的学生自我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社团等组织中负责某方面工作(当学年一学期以上)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并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
3. 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成绩显著;
4.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5. 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第四章 先进班集体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班委和团支部团结和谐,密切配合,学生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2. 有积极向上,团结友爱,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 有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
4. 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5. 班级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安全文明行为表现;
6. 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班级成员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90%以上;
7. 全班同学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人数达95%以上;
8. 当学年全班同学无任何违法、违纪(酗酒、自行校外租房居住等)和受到处分的现象。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班数的10%评选。
第五章 文明寝室
第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寝室有较为健全的安全、卫生、作息等制度与措施,执行效果良好,在学校各级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2. 寝室整洁卫生,文化气氛浓厚,室长带头表率作用好,成员相处和睦;
3. 学习风气浓厚,成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当学年无补考(必修课);
4. 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习惯;
5. 寝室成员模范遵守学校住宿管理各项规定,无任何违法、违纪(酗酒、违章用电、通宵上网、自行校外租房居住等)和受处分现象;
6. 全室成员均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无拖欠学费、住宿费学生。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寝室数8%评选。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一般应无补考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本科生已达到颁发学位资格,专科生已达到毕业要求;
3. 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
4.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毕业生人数的15%评选。
第七章 其他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和助学助残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2. 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救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等方面,表现突出;
3.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30%;
4.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第十二条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获得学校科技学术创新和艺术创造奖励者,或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学术创新和艺术创造活动,表现突出;
2. 在校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3. 勤奋学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二)评选比例
按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职务,表现突出;
2. 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积极组织体育活动,表现突出;或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活动,在校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
2. 学习努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十五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积极组织文艺活动,表现突出;或具有一定的文艺表演才能,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奖励;
2. 勤奋学习,综合素质测评在本班排名前5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在各级部门、政府和学生自发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社会公益、社区服务和校园文明建设中,乐于奉献,并取得突出成绩;
2. 勤奋学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十七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在家庭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或遇到重大伤害情况之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表现突出;
2. 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3.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八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程序与要求:
(一)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定在每年9-10月;
(二)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和集体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步推荐名单;
(三)经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组织名义填写相应的推荐审批表,并将分类汇总的推荐名单及审批表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四)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评选程序,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九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奖金,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获得先进集体的班级和寝室,学校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9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