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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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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一)申诉委员会设委员十一人,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含法学、心理学专家各一人)、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视申诉案件的性质可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委员。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二)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由校领导担任;

(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教务科研处选派工作人员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列事项:

1. 受理学生的申诉材料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2. 拟定申诉审理工作方案;

3. 完成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一)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退学;

(四)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第八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所在二级院部、学号、专业、年级、班次、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申诉人的签名、申诉提出的日期。

有权申请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不能履行的,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申诉。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不予受理,并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时阐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自愿撤回申诉或其申诉被决定不予受理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审理申诉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一名委员主持,参加审理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名,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学生委员。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审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审理申诉。

(一)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全面审查申诉书、处理或处分决定书、证明学生相应事实的材料,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二)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举行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查明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出具决定书;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正当程序的,提出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

(四)变更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报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校领导或校务会议审批;

(五)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或申诉人所在各二级学院(部)负责送达给申诉学生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并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

被维持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被撤销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自始无效;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法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活动,同时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申诉人请求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申诉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经办人、申诉人所在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本校师生可以旁听。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一名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查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代理人就事实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签名。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主持人、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原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申诉委员会及有关委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校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预科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1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