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入学教育/ 正文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 点击:408
  • 来源: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拓展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团体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在我校范围内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各种学术性、文化性、娱乐性的学生组织。列入学校行政编制的团体及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等不属于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团体的会员应当是具有全日制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学生团体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及实现自我服务为宗旨。

第六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管理。

第七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须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社团联合会的指导。

第八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团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负责全校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挂靠单位主要负责对学生团体进行专业上的培训与指导并为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第九条 学生团体成立、更名、注销、解散,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具体操作见本办法第二章)

第十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团体开展活动可以在学校团委批准的前提下自主寻求社会赞助,接受奖励或赠与,其财务活动应当遵守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以各二级院(部)为挂靠单位的学生团体,经各二级院(部)团总支初评后,报校团委审批,并送社团联合会备案;申请成立以学校有关部门为挂靠单位的学生团体,应经学校团委审查同意后,向学校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都应当按具体要求,真实地向学校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发起人学生证复印件》、《关于成立团体的会员大会决议》、《获得通过的团体章程》、《执行机构及负责人基本情况》、《团体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学生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任何校纪校规、团纪的处分;

(二)有规范的团体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二名指导老师(一名为管理指导老师,一名为专业指导老师);

(五)应当有一个挂靠单位,并有所在各二级院(部)团总支或挂靠单位(指导单位)的介绍信;

(六)有规范的团体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 学生团体类别(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

3. 学生团体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4. 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5. 会员资格和入会手续;

6.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 选举及换届的时间间隔;

8. 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9. 学生团体终止程序。

(七)有专门的筹备小组负责筹备。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一)学生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团内纪律处分的或者在上一学期有过一门以上科目考试不及格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筹备学生团体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五)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团体;

(六)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团体,无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团体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七)其他不适合团体成立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应当在收到社团联合会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团体成立。

第十六条 学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初对全校团体进行重新登记,各学生团体每学年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团委对团体予以解散,会员退会。团体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以团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学年的九月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注册、登记工作程序如下:

(一)向学校社团联合会上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应当含工作台帐);

(二)社团联合会根据各学生团体上报的工作台帐、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对各个学生团体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学校团委审批;

(三)社团联合会根据团委的批复,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团体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团体暂缓注册:

(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台帐,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二)限期整改的学生团体;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四)其它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更改名称应该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更名后原团体资格将不再存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更改挂靠单位应当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更改挂靠单位后原团体资格将不再存在。

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学生团体属于非法团体;不得以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形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主管,学校社团联合会是行使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管理可采取两种模式:社团联合会代表校团委直接管理;社团联合会与各二级院(部)团总支共同管理,各二级院(部)团总支主要负责对学生团体进行专业上的培训与指导,以充分发挥系科的优势和特色。

第二十五条 学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注册;

3. 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4. 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椭圆形印章标志,但应当经学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活动内容要健康、积极,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应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方案(包括:主体、活动计划、流程、经费预算、宣传计划等),在得到学校团委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所有学生团体与学校以外的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应当于活动开展两周前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在对外联络时,应当真实署名,应当强调学生团体身份。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或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作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在活动结束后六日内向学校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与团体本身性质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解散,由学校社团联合会报团委批准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按要求参加学校、社团联合会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校、社团联合会总体安排与学生团体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团体应自觉服从学校、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体资金来源:

(一) 学校拨款;

(二) 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 会员缴纳会费;

(四) 通过正当途径收入(如培训班、集体劳务收入);

(五) 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 团体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新招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每年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应向学校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收支要明晰,学生团体内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钱管账人员要分开。财务应当由专人(非会长)专门管理,账目公开,每月至少向学校社团联合会和全体会员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社团联合会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团体经费使用实行预算制度,常规性的正常支出在学期初报社团联合会交团委审查备案。超出预算范围的经费开支应当经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团体所有开支应当有相应的正规发票、收据,同时应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会长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条 团体财务用度应遵循开源节流、合理使用的原则。各团体每学年初招新结束后,应将本团体资金总和的40%上缴社团联合会作为代管资金,作为每学年下学期活动经费及下学年招新费用。代管资金原则上全额用于各团体活动,不作为社团联合会活动经费。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会员大会。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在大会结束一周内将大会基本情况及形成的重要决议报挂靠单位、团委、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决议通过应超过出席会议会员数的半数票;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四十五条 团体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团体章程;

(五) 监督学生团体财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各团体实行理事会负责制。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理事会由团体主要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团体领导机构设置应当精简,部门设置情况需经学校社团联合会报团委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团委审查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挂靠单位推荐,经校团委审查后直接委任。学生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本校在校的正式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学生干部的任职资格;

(二)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开展和组织团体活动;

(三)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团体负责人:

(一) 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二) 受到校纪校规、团纪等处分者;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团体负责人;

(四)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团体原负责人或主要会员;

(五)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不适合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情况。

 

第七章 学生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五十一条 团体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团体理事会、团体负责人违反《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学校、团体会员利益的,团体会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有关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登记。

第五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团体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团体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健康发展。

 

第八章 学生团体宣传刊物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团体自办刊物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发行,任何学生团体不得擅自发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团体刊物应当具有固定的名称、版本、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团体刊物的办刊方针应本着为同学服务,浓厚我校文化氛围,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刊物内容要积极,健康,不得宣传任何反动、暴力、低级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应当要有足够的资金并保证一定的发行数量,每期发行数量一般不得低于200份。

第六十条 学生团体刊物资金由主管组织拨给或由商家赞助,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团体刊物上刊登广告的要经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团体刊物每期出版前要主管组织审查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团体刊物每期出版后要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与就业处、组织宣传部、团委、社团联合会。

 

第九章 学生团体的考评及奖惩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团委授权社团联合会每学年末对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团体及先进团体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生团体评选表彰的奖项设置以及比例分配

1. 五星社团

五星社团原则上按全校团体数的5%评选, 五星社团奖给“五星社团”锦旗一面,奖金500元;

2. 四星社团

四星社团原则上按全校团体数的15%评选, 四星社团奖给奖状及奖金200元;

3. 三星社团

三星社团原则上按全校团体数的25%评选, 三星社团奖给奖状及奖金100元;

4. 优秀社团干部

 优秀社团干部按团体干部总数的2%推荐产生,优秀社团干部奖给荣誉证书及奖金100元。

第六十六条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1. 五星社团条件: 

(1)服从上级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能主动配合社团联合会和所挂靠单位的工作;

(2)社团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责任明确,与会长关系和谐;

(3)社团负责人工作得力,主要干部思想素质好,工作作风端正,责任心强,无违纪行为;

(4)会员积极性得到很好的发挥,会员满意度不低于70%;

(5)财务制度健全, 设有专门财务帐本,帐目和资金分开管理;

(6)账目真实、完整、清晰,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开帐目,无财务问题;

(7)社团理念明确,工作思路清晰,组织得力,能做出具有本社团特色,在全校乃至全市有广泛影响力的活动。

在本年度获得县级市(县)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者,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2. 四星社团条件:

(1)服从上级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能主动配合社团联合会和所挂靠单位的工作;

(2)社团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责任明确,与会长关系和谐;

(3)社团负责人工作得力,主要干部思想素质好,工作作风端正,责任心强,无违纪行为;

(4)会员积极性得到很好的发挥,会员满意度不低于60%;

(5)财务制度健全, 设有专门财务帐本,帐目和资金分开管理;

(6)账目真实、完整、清晰,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开帐目,无财务问题;

(7)社团理念明确,工作思路清晰,组织得力,能做出具有本社团特色,在全校乃至全市有广泛影响力的活动。

在本年度获得县级市(县)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者,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3. 三星社团条件:

(1)服从上级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能主动配合社团联合会和所挂靠单位的工作;

(2)社团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责任明确,与会长关系和谐;

(3)社团负责人工作得力,主要干部思想素质好,工作作风端正,责任心强,无违纪行为;

(4)会员积极性得到很好的发挥,会员满意度不低于50%;

(5)财务制度健全, 设有专门财务帐本,帐目和资金分开管理;

(6)账目真实、完整、清晰,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开帐目,无财务

问题;

(7)社团理念明确,工作思路清晰,组织得力,能做出具有本社团特色,在全校乃至全市有广泛影响力的活动。

在本年度获得县级市(县)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者,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以上评选

(1)社团活动时间不足一学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3)社团主要干部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会员意见较大,会员满意度低于30%;

(5)财务出现重大差错或混乱;

(6)未及时缴纳社团管理基金和社团联合会代管资金;

(7)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5.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1)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2)严格遵守校级校规,各方面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违纪行为;

(3)社团理念明确,热心社团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在社团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担任社团干部一学期以上;

(5)无任何财务问题;

(6)在会员中威信较高,会员满意度不低于50%;

所在社团被评为五星社团、四星社团或本人在本年度获得县级市(县)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者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第六十七条 评选程序及推进步骤

(一)评选程序

 1. 优秀社团评选程序:

(1)各社团根据评选条件自评(自己打分),权重为30%;

(2)各社团根据评选条件为其它社团打分,权重为30%;

(3)社团联合会为各社团打分,权重为40%;

(4)将三个分数加权后按平均分排名,分别按5%、15%、25%的比例评出五星社团、四星社团和三星社团。

2. 优秀社团干部推评程序

(1)参评社团干部根据评选条件自评;

(2)自评符合条件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

(3)社团联合会进行初评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4)社团联合会将公示后评选情况上报团委审批。

第六十八条 学生团体评优的其他事项

1. 我校团体每学年初招新后,应向学校社团联合会缴纳本团体当年资金总和的10%作为团体管理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优秀团体及团体干部的

评选和表彰工作,不足部分由学校行政拨款补足,凡未缴纳的团体将通知其限期交纳,否则予以取缔;

2. 受表彰的团体及团体干部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追回全部奖金,并撤消评优。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团体,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及学校团体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或混乱;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六)团体理事会或骨干会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七)团体会员盗用团体名义活动;

(八)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七十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会员人数不足20人;

(四)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五)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出现其他应于解散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1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