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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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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同时有两种及其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取消本学年参评各类奖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种荣誉称号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刑事拘留的或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检察机关起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的,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及工作秩序的,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自行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无故夜不归宿,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男生或女生寝室与异性同宿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燃烧废纸、燃放烟花爆竹,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将有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及宠物带入学生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源等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按《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除承担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对损坏的公私财物赔偿外,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策划、召集打架或群殴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肇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赌博行为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观看、传播、复制淫秽物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具有网络违纪行为的,按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贩毒、吸毒,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下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作伪证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挪用、侵占学生团体活动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团体财务管理混乱、出现较大差错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者,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到江、河、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三)有在校园内无照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设计、实践、实习等教学环节,旷课1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校考试工作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务会议、校长、主管校领导按以下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送达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在考试期间,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需要及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科研处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校务会议、校长、主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三)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四)根据文件规定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作出更改处分决定。

校长、主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请校务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

1. 一般违纪事件。发生在同一院(部)的,由该院(部)查证;涉及两个及以上各二级院(部)的,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各二级院(部)共同调查核实。

2. 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科研处和各二级院(部)负责查证。

3. 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事件。由保卫处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查证,相关各二级院(部)和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协助。

(二)各二级院(部)提出拟处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由违纪学生所在各二级院(部)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对违纪学生的拟处分意见,并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三) 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各二级院(部)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种类,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与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学生本人应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字。对拒绝签字者,各二级院(部)要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工作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人签字证明。

(四)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需要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1. 听证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各二级院(部)或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学生参加。

2.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拟处分意见的各二级院(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申请人出示证据,陈述申辩理由;

(3)审查核实证据。

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3. 提出拟处分意见的各二级院(部)应当按照听证查明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拟处分意见正确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3)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予以变更;

(4)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五)职能部门审核

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各二级院(部)将完成相关事项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以及学生本人的检查、原始证明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或教务科研处(属于考试违纪、作弊方面的报送教务科研处,其他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或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或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或教务科研处审核后,送主管校领导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下发处分决定书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分决定书以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学生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

(七)送达处分决定书

1. 处分决定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的各二级院(部)负责送达给受处分的学生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受处分的学生下落不明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送达,并按要求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

2. 受送达人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受送达人在外地或拒绝签收的,口头向其宣读决定书,宣读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

3. 各二级院(部)要将学生受处分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解除处分。视其表现,分别作出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行文之日起)满一年,其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处分;

(二)受上述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并无任何违纪行为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向其所在二级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附上本人实际表现的汇报材料(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还需附上其他相关材料),交其所在班级辅导员;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或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鉴定,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经各二级院(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后,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或教务科研处;

(四)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或教务科研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解除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处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预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2013年7月1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在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