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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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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培养良好校风的重要阵地,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平台。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作用,维护宿舍良好秩序,促进学生宿舍生活园区建设,保证学生有一个健康、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园区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园区的服务、协调、指导、统筹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在各学生园区成立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以各二级学院为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牵头学院),其成员为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园区辅导员和保卫干部,以园区为单位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每幢学生公寓楼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楼长(副楼长)、层长、学生代表及宿管员组成。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交费后在各二级学院报到点统一由辅导员分配寝室,并按指定寝室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各二级学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园区中心”审核同意后,才能调换到指定床位。

第四条  未完清缴费手续者不得入住学生宿舍,获准缓交学杂费者,完善手续后方可入住。已入住学生逾期未完清缴费手续者,限于财务处的欠费通知送达当日到“园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条  入住学生每人分得寝室钥匙一把,须妥善保存。寝室钥匙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若有遗失,应及时到宿管员值班室说明情况。宿管员应及时向 “园区中心”报告情况,“园区中心”视情况确定换锁或重配钥匙。

第六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宿舍楼早上开门开灯时间为 6:30,晚上关门和熄灯时间为23:00,迟于晚间23:00返回宿舍的学生,应当向宿管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入。除节假日外,因正当事由不回寝室住宿者,需经辅导员批准,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有合理要求,可向有关人员及职能部门反映,不得借故起哄和聚众闹事,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不再住宿,应在离开宿舍前主动到宿管员值班室注销住宿和清点退还公物,并到“园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毕业生应做到文明离校。离校时,要将寝室打扫干净并保证家具设施的完好,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和破坏公共财物。离校时,到宿管员值班室领取学生公寓寝室公物移交清单,在宿管员检查借用家具、设施的完好情况后,持宿管员签字的学生公寓寝室公物移交清单到园区辅导员处办理手续。家具设施如有遗失、损坏,根据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当损坏责任难以确定时,由全寝室成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毕业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因故确需滞留者,应当持院(部)证明并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批准后才能到“园区中心”办理临时住宿手续。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宿舍公共卫生,自觉保持寝室内清洁卫生,寝室垃圾实行袋装清理,各寝室应坚持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应负责当日室内清洁,并将室内垃圾装入垃圾桶。坚持每周至少一次室内大扫除,各二级院(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会等负责对学生寝室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其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学校评选相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提倡文明住宿,增强社会公德意识,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乱张贴;不得从宿舍内向窗外或过道乱扔物品,乱倒污水、随地吐痰;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等。

第十三条  宿管员每天对寝室内务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寝室下达“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通知书”,限期完成并请宿管员验收,否则报“园区中心”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向便槽、水槽、拖把池乱丢、乱倒各种垃圾杂物。如剩饭、剩菜、布片、线团、头发、纸块、木头、金属、卫生巾、塑料袋等;因人为原因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应当加倍支付维修费并承担其它经济责任。主水管道被堵,责任不明,由该楼层共同承担。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宿舍安全,禁止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用电、用气,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 在宿舍区域内燃烧废弃物,集体寝室内吸烟,床上点蜡烛等;

2. 使用煤(汽)油炉、酒精炉(灯)、液化气炉等;

3. 使用电炉、煮水器、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等电热用具及其它大功率电器;

4. 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源线;

5. 其他可能危害公私财物和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者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出入学生宿舍楼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以备查验。非本宿舍人员确需进入者,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说明事由并进行登记。除学校领导、教师、辅导员等因工作需要或个别特殊情况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接待来访应与来访人员共同到宿管员值班室出示身份证或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经同意后方能会客。

第十八条  学生寝室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

第十九条  所有同学都要提高警惕,发现有可疑人员及不良行为者,应主动盘问。及时向宿管员及保卫处反映。

第二十条  任何人从学生宿舍携带贵重物品外出时,应该主动接受宿管员的检查,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熄灯就寝或离开寝室时,应检查并关好易于入室行窃的门窗,发现门窗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现场。车辆等大件物品不得乱停乱放,应自行做好安全防范。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关水、人走灭灯。

第二十四条  注意维护室内水电设施。严禁私自拆卸水电表,破坏楼内水电设施,违者按破坏公用设施论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寝室按月定量供水供电,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到“一卡通”办公室付费,逾期未交费者,停止供水供电至交清费用时止。

 

第六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学生对寝室内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宿舍内一切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及时主动向宿管员报修,人为损坏者应照价赔偿,若属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园区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以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进住宿舍时应清点并验收家具等物品,若有缺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宿管员反映,以便补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家具、各种线路、管道、消防等一切设施不准擅自搬离拆除,也不准任意改变其位置和结构安排,若有遗失或损坏,由责任人到宿管员处报修,到“园区中心”办交费手续。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1. 各种赌博行为;

2. 酗酒滋事;

3.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毒物品;

4. 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音像和读物;

5. 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钱财;

6.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7. 传播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思想;

8.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在学生宿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9. 不按作息时间作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10. 其他违反法纪、公德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2013年7月1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园区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