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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 发布人:团委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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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文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艺术学等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三)无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修读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党纪团纪等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2. 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5. 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六条 在标准学制(四年)年限内按结业处理后两年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四年)内,毕业时未达到平均学分绩点,在毕业后两年内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位要求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院系须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填写完成《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3. 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4.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并通过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呈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集中于每年6月和10月办理。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日期填写。

第十二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有异议,可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由校长办公会确认,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二级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须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校务会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1. 审查通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2. 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3. 审查通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听取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 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1. 依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与理由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 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3. 负责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4. 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八条 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2. 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 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4. 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5.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位在规定时间外不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办。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3级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